(2015)狮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叶伟珉与王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珉,王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83号原告叶伟珉,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陈斌,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生,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黄文卫、蔡荣典,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珉与被告王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珉撤回对被告王文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伟珉负担。审 判 长 龚寿庆审 判 员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