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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5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克嘉与张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克嘉,张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786号申请执行人徐克嘉,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逸,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徐克嘉与张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克嘉依据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48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逸按照民事判决书偿还借款本金6997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6798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张逸名下无可执行银行存款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张逸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紫运西里荔景园2号楼333室房屋已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无剩余拍卖款可用于清偿本案债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徐克嘉申请执行的案款706498元及利息,尚未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4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云成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