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钱文彬与陈小虎、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文彬,陈小虎,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99-1号申请执行人钱文彬,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陈小虎,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皖南商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小虎、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小虎、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4322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