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许金凤与王兆海、临沂市兰山区环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凤,王兆海,临沂市兰山区环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许金凤,被告王兆海。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环城物流有限公司。原告许金凤诉被告王兆海、临沂市兰山区环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许金凤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 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