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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辖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永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桥***号28-12。法定代表人:方黎,总经理。被上诉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层。法定代表人:DanielMartinBridger,总经理。原审被告:重庆永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号**层。法定代表人:李英明,总经理。上诉人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永年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32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起诉称,被保险人洪本清将车辆停放在原审被告重庆永年置业有限公司修建的,上诉人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48-7号高九领地小区停车库。2013年6月8日晚下大雨,因车库排水不畅,造成被保险人洪本清车辆受损,被上诉人依据保险合同进行了赔偿。被上诉人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118980元及利息等。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但其基础法律关系为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被告之一的重庆永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