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82号原告: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马厂镇。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朝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