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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82号原告: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马厂镇。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朝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