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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颜某某诉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960号原告颜某某,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被告万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