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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5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向重胜与湖南佰弘石业有限公司、田仁洪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重胜,湖南佰弘石业有限公司,田仁洪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5民初字第1号原告向重胜,男,1968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彭秀丽,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佰弘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沙水井。法定代表人刘庆峰,该公司经理。被告田仁洪,男,1965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重胜诉被告湖南佰弘石业有限公司、被告田仁洪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重胜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重胜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重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向重胜承担。审判员  龙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