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庞敏其与许启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敏其,许启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413号原告:庞敏其。被告:许启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敏其与被告许启超因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庞敏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瞿沙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珂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