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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仕进与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国,张仕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仕进。上诉人张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张仕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搬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法院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建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高 雁代理审判员  谷昔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