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仕进与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国,张仕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仕进。上诉人张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张仕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搬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法院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建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高 雁代理审判员 谷昔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