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尹清亮与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清亮,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14号申请人:尹清亮,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云财,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顾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尹清亮因与被申请人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人民币2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详见财产清单),并提供李敏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尹清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怀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扣押的钱款或者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以及房产、车辆等(保全金额合计人民币260万元、详见财产清单);二、查封李敏名下坐落于蚌埠市朝阳7区1栋1-2层营业房10号、11号(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