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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丁维付与黄挺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维付,黄挺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863号原告丁维付,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曹洪洲。被告黄挺,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原告丁维付诉被告黄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黄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按法律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怡审 判 员  徐 丹人民陪审员  黄国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