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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36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83年7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1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