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36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83年7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1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