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3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金保、吴菊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金保,吴菊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3民初95号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五福路。法定代表人朱显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蒙信昌,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茜,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金保,男,汉族,农民。被告吴菊芬,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金保、吴菊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朝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