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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厉华良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厉华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厉华良,农民。2009年4月8日因酒后驾车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2015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厉华良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17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厉华良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厉华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厉华良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厉华良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厉华良撤回上诉。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7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峰审 判 员  金 琳审 判 员  应 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汪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