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西程村村民委员会与陆进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西程村村民委员会,陆进高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82号原告: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西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程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程茂爱,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陆进高。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西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陆进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西程村村民委员会在2016年1月26日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