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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金根犯盗窃罪、流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6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根,无业。1983年11月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1月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罚款500元;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两年;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根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丽,被告人李金根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李金根在本市上城区第三人民医院门诊楼二楼西药取药窗口,趁被害人冯某取药不备之机,窃得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苹果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913元),并予以销赃。同年12月20日,公安人员在本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将被告人李金根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金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人来某、任某的证言、扣押物品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金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金根退赔被害人冯佳丹损失人民币39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