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742号原告:林某甲。被告:林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 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