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刁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304号原告:刁某,女,汉族,教师。被告:岳某,男,汉族,军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审判员 张华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