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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刁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304号原告:刁某,女,汉族,教师。被告:岳某,男,汉族,军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审判员  张华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