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苏文传与管伟、赵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传,管伟,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苏文传,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管伟,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赵刚,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苏传文与管伟、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管伟、赵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管伟、赵刚存款75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