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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任春华与段志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华,段志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67号原告任春华,男。委托代理人洪霞,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段志光,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原告任春华与被告段志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春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春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任春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臧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