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任春华与段志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华,段志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67号原告任春华,男。委托代理人洪霞,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段志光,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原告任春华与被告段志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春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春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任春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臧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