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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167号原告杨XX,男。被告李XX,女。原告杨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法定期限内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长期不在家中。结婚以来,两人几乎没有同居过,原告曾两次去被告老家XXXX找被告,被告父母均称被告不在家中,不知去向。2014年被告要求离婚并答应赔偿原告3万元,结果被告到了高陵不给钱,后又回XXXX了。2014年4月份,被告回家怀有身孕,原告父母要求在原告家中生孩子,至于是谁的孩子家里不追究,但被告坚决不同意。被告在XXXX生下孩子,取名李XX1,但孩子根本不是原告的孩子。原告认为双方感情无法维持,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长期不在家中。结婚以来,两人几乎没有同居过,原告曾两次去被告老家XXXX找被告,被告父母均称被告不在家中,不知去向。2014年4月份,被告回家怀有身孕,原告父母要求在原告家中生孩子,但被告坚决不同意。被告后在XXXX生下孩子,取名李XX1,现随被告生活并抚养。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因被告当时分娩不满一年,本院以(2014)高民初字第015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另,原告称孩子李XX1不是自己与被告所生,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常年不在家中已经四年以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财产状况及孩子李XX1是否系原告与被告所生均无法查明。现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并抚养,原告就财产问题及孩子抚养问题可以另案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铁臂代理审判员  肖 涛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