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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执民字第3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俞康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俞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婺执民字第3254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被执行人俞康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婺商初字第0225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俞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康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康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俞康明(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62×××13的存款人民币10214.9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