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怀军与泰安市赓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市仪阳镇中心社区管理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怀军,泰安市赓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市仪阳镇中心社区管理委员会,肥城市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1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军。委托代理人张茂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赓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原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号。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姚文斌,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市仪阳镇中心社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仪阳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市鼎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泰临路***号。法定代表人邱学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文明,山东同成(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怀军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怀军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自愿撤回原审起诉及上诉的诉讼请求。本案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怀军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诉讼请求,经被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怀军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郄延亮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学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