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高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瑶申请赵春敏、高金娜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高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96年7月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辛桥乡菊花三台村。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军城办事处南泽畔村。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1996年10月1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军城办事处南泽畔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高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卫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