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李建风、王李志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风,王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风被执行人王李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0049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李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李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李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李志(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天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