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齐某与李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李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540号原告:齐某,女,195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马琼,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从卫,怀远县政府法制办公职律师。被告:李某,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李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员蒋顺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