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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丁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无职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5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江岸区解放大道与解放公园交汇处将被告人丁某抓获,从其裤子右前口袋内查获塑料袋装红色片剂1包,内混有绿色片剂若干。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7.8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被告人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丁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云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高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