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国南,邱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邱国南被执行人邱彬申请执行人邱国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和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邱彬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81.8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申请费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邱彬在中国银行平南县瑞雁支行有存款,依法应予扣划,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彬在中国银行平南县瑞雁支行帐户(账号:61×××XX)的存款(限额为人民币1169.04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收款单位:平南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账号:10×××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炎审判员 陈伟强审判员 黄桂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枢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