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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字第87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郑某某,男。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峥代理审判员 李 研人民陪审员 苏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