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字第87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郑某某,男。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峥代理审判员 李 研人民陪审员 苏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