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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曹桂林与李庆芳、河北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桂林,李庆芳,河北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983号申请人曹桂林。被执行人李庆芳,河北同翔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36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芳,总经理。关于申请人曹桂林与被执行人王李庆芳及河北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2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庆芳及河北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曹桂林于2015年11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庆芳及河北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庆芳名下座落于石家庄市赵县影院街西侧房产三处(房产证号:0111、0111、0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艾峰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书记员  王超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