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芒市宏运五金店与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芒市宏运五金店,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芒市宏运五金店。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团结大街鼎鑫小区。经营者李桂香,女,汉族,1981年11月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工业园区帕底片区。法定代表人刘惠琼,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芒市宏运五金店申请执行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50000.00元,现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执字第2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管有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多泽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