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3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树军与朱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军,朱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347号原告:陈树军,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曹雷、靳舫,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春雷,女,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军与被告朱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军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双方已庭外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春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树军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树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正明审 判 员 秦明军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磊附:本案处理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