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1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梁清与许钦挺,吴飞飞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清,许钦挺,吴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147-2号申请执行人梁清。被执行人许钦挺。被执行人吴飞飞。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许钦挺、吴飞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钦挺、吴飞飞向申请执行人梁清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梁清;案件受理费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共1270元,执行费66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许钦挺、吴飞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部分执行款项,尚欠部分债务,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11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明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