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执字第28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陈建英与何满潮、何泳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英,何满潮,何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执字第2896-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文权,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志明,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何满潮,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泳文,男,汉族。陈建英申请执行何满潮、何泳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中法民二终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何满潮、何泳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10000元及利息给陈建英;何满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75000元及利息给陈建英;一审案件受理费963元,由陈建英负担167元,由何满潮、何泳文负担7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陈建英负担334元,由何满潮、何泳文负担1591元。因被执行人何满潮、何泳文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建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满潮银行账户存款4211.98元,扣减本案执行费1196元,余款3015.98元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收取,而被执行人何泳文已按生效判决履行债务,清偿欠款本金10000元、利息902元、垫付诉讼费1425元。现何满潮尚欠欠款71984.02元及利息未履行。经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何满潮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何满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进行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何满潮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何满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何满潮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清城法执字第28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温敏杰审判员 冯瑞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