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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上虞市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蔡智伟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虞市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蔡智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2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志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春、陈杰克,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智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荐土,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虞市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虞市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2015)绍虞民初字第1531号案件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上虞市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虞市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撤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14600,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00元,由上诉人上虞市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600元,由上诉人上虞市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