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2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何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4执7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何某申请执行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融安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协助将融安县长安镇广场东路8号林场小区第C2栋1单元302室房屋过户到其名下,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融安县房产管理所,融安县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将融安县长安镇广场东路8号林场小区第C2栋1单元302室套房的房产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何某的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24执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家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