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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琳、甘肃中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银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琳,甘肃中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银栋,王燕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字第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琳。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中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号广星大厦**楼*座。法定代表人:王建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银栋。一审被告:王燕喃。再审申请人马琳、甘肃中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银栋及一审被告王燕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终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琳、甘肃中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均称,鉴定被申请人伤残等级参照的标准错误、违背程序;计算伤残赔偿金的证据没有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工负伤遭受人身损害致残,而提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由雇主及接受劳务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中做出伤残程度鉴定的机构、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以及计算伤残赔偿金的依据均合法有效,申请人在原审中并未提出异议,且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故其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马琳、甘肃中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琳、甘肃中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小君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孝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