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孙敦慧、姚克风、孙敦旭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孙敦慧,姚克风,孙敦旭,刘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2079号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薇、范震宇。被告孙敦慧。被告姚克风。被告孙敦旭。被告刘虹。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孙敦慧、姚克风、孙敦旭、刘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法官助理金煜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存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