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顶雁与何保生、江西省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顶雁,何保生,江西省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373号原告王顶雁,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玉,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保生,男,成年,住江西省广丰县。被告江西省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桐昄镇公路西街。法定代表人王志高,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顶雁诉被告何保生、江西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顶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1291元,由原告王顶雁承担。审 判 员  陈小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