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顶雁与何保生、江西省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顶雁,何保生,江西省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373号原告王顶雁,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玉,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保生,男,成年,住江西省广丰县。被告江西省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桐昄镇公路西街。法定代表人王志高,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顶雁诉被告何保生、江西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顶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1291元,由原告王顶雁承担。审 判 员 陈小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