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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抗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乔发杰与于贺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抗8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发杰,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吉林省桦甸市组。被申请监督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贺,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监督人乔发杰与被申诉人被申请监督人于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吉中民再字第3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乔发杰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5年11月25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检民监(2015)2200000011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钟华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佳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