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双龙支行与陈金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双龙支行,陈金玉,程桂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896号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双龙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张波,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新,男,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该行客户经理,住济南市。被告陈金玉,男,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程桂芬,女,1969年6月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鲁银行有限公司济南双龙支行诉陈金玉、程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双龙支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双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双龙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勇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