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钟某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高法刑初字第5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5)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3日13时许,高州市治安大队、巡警大队赶赴高州市根子镇东风街原“国达”酒家查处赌博无果,当民警撤离现场时,被告人钟某甲伙同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均已判刑)等人以不能到根子镇查处赌博为由煽动群众阻拦民警撤离,并持烟筒、砖头、竹棍等物品围攻民警及工作人员、打砸工作车辆,造成多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经鉴定,邹某乙等10名民警及工作人员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叶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车辆损失价值1325元。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刑法,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钟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称其当时是持木棍追赶民警,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3日13时许,高州市治安大队、巡警大队赶赴高州市根子镇东风街原“国达”酒家查处赌博无果,当民警撤离现场时,被告人钟某甲伙同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均已判刑)等人以不能到根子镇查处赌博为由煽动群众阻拦民警撤离,并持烟筒、砖头、竹棍等物品围攻民警及工作人员、打砸工作车辆,造成多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经鉴定,邹某乙等10名民警及工作人员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叶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车辆损失价值为132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高州市公安局对本案的受案、立案侦查的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9月23日13时许,高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报称在根子镇根子圩东风街原“国达”饭店有人参与聚众赌博,要求查处。接报后治安大队、巡警大队、治安联防队员赶赴现场时参赌人员已逃离现场。其后民警撤离现场时被围观社会群众起哄,并对民警、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对汽车进行砸毁。经侦查,钟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2015年9月1日钟某甲在根子镇被抓获归案。经讯问,钟某甲对参与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被告人户籍、前科资料:证实被告人钟某甲于1966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之前无犯罪前科。4、高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因本案林某甲、陈某酉、陈某丙、陈某乙均已被判处刑罚。(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2009年9月23日晚,我在家门口听到陈立万的长子“阿祥”等人讨论当日下午赌徒们在东风街原“国达”饭店围殴查赌的民警及砸车一事,从他们的讨论中我得知参与围殴民警及砸车的是“豪蛇”(陈某酉)、“阿祥”、林某甲等人。我没有参与妨害公务。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我是高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2009年9月23日,我们到根子圩原“国达”酒家三楼查处赌博,但是现场已经收拾干净,当时,有人煽动群众围攻我们,群众当中有一名穿白色上衣约20岁的男青年和一名穿黄色上衣的中年妇女。围观的人开始对我们拳打脚踢,我见到有几个年轻人和那两名老人打得非常凶狠,其中一名单臂的中年人拿一条烟筒打在黄某身上,烟筒也打断了,陈某丙也被7、8个人围着打,现场非常混乱。(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邹某甲的陈述:我是高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2009年9月23日14时30分,我们到根子圩原“国达”酒家三楼查处赌博,但是现场已经收拾干净,我们没有抓到嫌疑人。当我们上车准备撤离时,三名男子拦住车,其中一名男子手里拿着半截砖头拉开车门说要我们说清楚才能走,然后他拉着货车司机要抢汽车钥匙。我们见状马上下车表明身份并做劝导工作,但他们不听。这时圩里的群众越围越多,几名群众起哄“不要让他们走,打死他们,敢来我们根子抓赌博。”,群众就开始起哄、辱骂我们,几名男子拿来木棒、烟筒打我们的民警及工作人员。我立即出示警察证表明身份,叫他们不要冲动和打人,五、六个男子将我围住并质问我,我一边示证一边回答我是高州市公安局的。那几名男子根本不听我的解释,两名男子要抢我的警察证,他们围住我对我进行辱骂和用拳头殴打我的头部。这时最先拦车的一名男青年拿来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殴打我们的工作人员并追打我,其他男子拿木棍殴打和用石块砸我们。现场有一位约四十岁的妇女辱骂并追打我们;一个约四十多岁的单臂男子,穿长袖衬衣,一边衣袖垂空,参与追打我及其他工作人员;罗成群在现场起哄,煽动他人围攻、辱骂民警。我和民警陈某丙、工作人员黄某、货车司机叶某、民警沈某、王某、钟某乙、冼某某被打伤,我们租用的货车被砸烂挡风玻璃,右前轮被放气。2、被害人冼某某的陈述:我是高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2009年9月23日14时许,我们到根子圩原“国达”酒家三楼查处赌博,但没有抓到嫌疑人。当我们上车准备撤离时,一名叫黄某某的人煽动群众打我们,黄某某打了我的脸一巴掌,说我们是一群“黑狗”,一名约七十岁的老头拿水烟筒捅我的胸部,我的同事邹某甲和其他工作人员被围殴和追打。汽车的玻璃被打碎,司机被砸得满头是血。我和沈某、王某、陈某丙、张某、钟某乙、黄某被现场的群众围住,沈某、王某都穿警服,其他人穿便衣带着人民警察证,黄某被几个青年用烟筒、木棍殴打,我被那个老头多次用烟筒捅胸口,群众还用砖头和石块砸我们。现场煽动群众的人有一个是罗成群,一个拿烟筒打人的是陈某丁,他们都因赌博被我们处理过,用烟筒捅我的老头据派出所反映叫陈某乙。我听到两个青年叫70岁的老人为爷爷,其中一名妇女叫其中一个青年为儿子。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我是高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2009年9月23日14时许,我们到根子圩原“国达”酒家三楼查处赌博,但没有抓到嫌疑人。当我们上车准备撤离时,一名叫黄某某的人煽动群众打我们,当时有男子想抢我出示的工作证。我们遭到群众持木棍、砖头、烟筒等物体的围攻,沈某被一名约70岁的老人持木棍殴打,一青年用砖头砸烂货车的挡风玻璃,司机也被砸伤。我在现场看到其中一名男子是断了手臂的,他多次在现场煽动群众殴打我们,我看到他持烟筒打陈某丙、沈某等同志。我劝一名七十多岁的老年男子离开时听到群众对他说“某乙,打死这班警察,他们不敢打你。”。4、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我是高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2009年9月23日14时许,我们到根子圩原“国达”酒家三楼查处赌博,但没有抓到嫌疑人。当我们上车准备撤离时,被群众围攻,其中有多名青年,两个70多岁的老头。还有一名断了手臂的、穿着长袖粉红色旧衬衫、留西装长发、约40多岁的男子,我亲眼见到他手持烟筒殴打沈某、陈某丙等民警。我们认识的还有罗成群和陈某丁。5、被害人叶某的陈述:2009年9月23日12时许,高州市公安局的民警邹某甲打电话叫我开我的货运车搭乘一些工作人员去根子镇执行公务。案发时,我被一名男子用砖头砸中左额头。我清楚记得有一名男子年约三十岁,是断臂的,我看见他手持烟筒多次殴打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6、被害人邹某乙的陈述:我是高州市联防大队的工作人员,2009年9月23日14时许,我们到根子圩原“国达”酒家三楼查处赌博,但没有抓到嫌疑人。当我们上车准备撤离时,被群众围攻,当时有一个年纪较大的约70多岁的老头手拿着一根水烟筒对民警冼某某、沈某、王某、陈某丙、张某等民警进行殴打;民警邹某甲被七、八个青年围在货车的车尾进行殴打;我和同事罗某上前解救民警时也被他们用砖头、木块、水烟筒等物品打伤,我被一名中年男子用砖头砸伤面部,而罗某则被砸伤耳部。7、被害人钟某乙的陈述:我是高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2009年9月23日14时许,我们到根子圩原“国达”酒家三楼查处赌博,但没有抓到嫌疑人。当我们上车准备撤离时,被10多个群众围攻,在场群众手拿砖块、烟筒、做楼用的排山竹和用拳头来追打我们。一个年约70多岁的老人用烟筒打沈某,我和冼某某也被他用烟筒打,后来有两、三个后生仔来打,陈某丙上前去抢竹棍被他们踢到在地,在场有一个断臂的,穿长袖粉红色旧衬衫的中年男子,就用排山竹打陈某丙,我走去救陈某丙离开。8、被害人罗某的陈述:我是高州市联防大队的工作人员,2009年9月23日14时许,我们到根子圩原“国达”酒家三楼查处赌博,但没有抓到嫌疑人。当我们上车准备撤离时,被群众围攻,其中戴白色颈链和黄色颈链两名男子一边在现场煽动社会人员殴打我们工作人员,一边参与砸毁货车和推打我们工作人员;另一穿白色T恤衫男子用方形条木追打我们;穿黑色T恤男子用砖头打我们。9、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我是高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2009年9月23日14时许,我们到根子圩原“国达”酒家三楼查处赌博,但没有抓到嫌疑人。当我们上车准备撤离时,被10多个群众围攻,我也遭到闹事人的殴打,导致我的左手腕、腿部受伤。现场有一个身材较瘦的约18岁的短头发青年伙同10多个人用砖头、木块、水烟筒等物品追打黄某、陈某丙、冼某某等人,陈某丙被打得头破血流倒在地上。其中有一个年约四十多岁的单臂,穿长袖衬衣,一边衣袖垂空,参与追打我及其他工作人员。10、被害人沈某的陈述:我是高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2009年9月23日14时许,我们到根子圩原“国达”酒家三楼查处赌博,但没有抓到嫌疑人。当我们上车准备撤离时,被10多个群众围攻,现场有两个身材较瘦的约18岁的短头发青年上前用拳头殴打我,并抢我的警察证及拉扯我的警服;一名年纪较大约70多岁手里拿着一根水烟筒的老人又用水烟筒追打我,并想抢走我的手机。现场我见到一名年约四十多岁的单臂男子,穿长袖衬衣,一边衣袖垂空,参与追打我及其他工作人员。11、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我是高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2009年9月23日14时许,我们到根子圩原“国达”酒家三楼查处赌博,但没有抓到嫌疑人。当我们上车准备撤离时,被10多个群众围攻,我去拦一名年约七十岁的老年男子用水烟筒打沈某的头部,被打了一下手臂;又有一名身高约1.65米,穿着黑色上衣、短头发、二十岁左右男子往我腹部踢了一脚,一些社会青年冲上来往我背部拳打脚踢,我想冲离现场时,又被一名约二十多岁男子手持砖头追打,砖头刚好打中我头部,顿时流血不止。接着我又被七、八个社会青年冲过来分别手持烟筒、木棍、凳子往我身上殴打。现场还有一名中年男子是断臂的,多次手持木棍参与殴打公安工作人员。(四)同案人的供述1、同案人林某甲的供述:一直以来都有人在根子镇东风街的“国达”酒家聚众赌博。2009年9月23日14时许,我听到群众说有警察在原“国达”酒家也就是黄某某的家中查处赌博,于是我赶到现场观看,我看到警察查处无果并走上一辆货车准备离开。这时祝锦基手持一块砖头和我儿子陈某、还有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共三人走到货车前面呼喝货车司机不能开车离开,车上的警察便下车劝解祝锦基和陈某离开货车。我看到这么多警察下车劝解和围住我的儿子,便马上以警察打人为借口煽动现场群众,很快很多不明情况的群众就将现场警察围住,群众在我的煽动下指责警察。这时我看到很多人员乘机殴打警察,我便对儿子陈某说“刚才谁欺负你,你就打死那警察。”,于是我儿子陈某便手持木棍、铁锤、砖头等物追打警察,同时很多群众都参与殴打警察,我也捡起一条竹棍殴打警察,直到我们群众打伤很多警察后我才停止殴打。当时货车司机被群众用砖头砸伤头部并血流不止,在市场内一名被打倒在地的警察被七、八个男子殴打。当天妨害公务的人员有:⑴、我儿子陈某,用木棍、铁锤、砖头殴打警察职;⑵、我家公陈某丙,用水烟筒殴打警察,并煽动群众;⑶、我老公陈某丁,用竹棍殴打警察;⑷、祝锦基,煽动群众,首先用砖头殴打警察并砸毁货车、抢走司机钥匙;⑸、陈某乙,多次煽动群众围攻警察;⑹、黄某某,煽动群众,并参与殴打警察。我们妨害公务是因为看到警察查处赌博未果便想以此为由侮辱警察,后来发展为追打警察。2、同案人陈某酉的供述:2009年9月23日14时许,陈亚祥打电话给我说有警察在原“国达”酒家也就是黄某某的家中查处赌博,于是我骑摩托车到现场观看。警察查处无果,林某甲、陈某丙、陈某乙等人就在现场以警察打人为借口煽动群众围攻警察,我看到很多人乘机殴打警察。我见到林某甲的儿子陈某手持木棍、砖头等物品追打警察。我参与殴打警察,我向一名警察身上打了一拳头。其后,我看见很多警察被群众追着走开了。当时现场煽动群众起哄并参与追打警察的人主要有:林某甲、黄某某、陈某、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罗某某、祝某某、钟某甲(断臂男子)等人。我知道原“国达”酒家是黄某某的家,他家长期有人聚众赌博,陈某丁、罗某某等人在根子圩做过庄家,而黄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3、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2009年9月23日14时30分许,我看到公安局的许多工作人员到根子圩东风街原“国达”饭店查处赌博,当时参赌人员已逃离现场。其后当公安局人员准备坐货车离开时被群众拦住,接着我邻居林某甲大声喊“警察打人,大家不要让他们走。”,之后我和群众便以为警察打人上前围观。林某甲当时对围观的人说警察打他的儿子陈某,随着现场的人越来越多,我和部分群众起哄说警察的不是,接着有人和警察争吵,有人开始对警察动手。这时有穿着警服的一男一女来到现场,我便拦住他们并指着男警察叫骂“是不是你带队来抓赌的?你是不是头?”,后来有人煽动围观人员起哄闹事,其中10多人拿起木块、长竹、石块等物品疯狂追打执法人员。我在现场起哄闹事并辱骂了警察。4、同案人陈某丙的供述:2009年9月23日14时许,我在根子镇的市场抽水烟筒,看到几个根子本地的年轻人在市场边拦住一辆货车,之后货车上陆续走下十几二十个人有穿迷彩服的和穿警服的人,群众说他们是公安局下来查处赌博的。之后约有百多名群众聚集在那辆车周围围观,当时不知道是谁在起哄,然后我手持水烟筒到货车的车尾处往穿迷彩服和警服的人身上打,我打了几个人后,那些人便散开了。后来又有人去打货车司机并砸烂该货车。现场大约有十人参与打架。(五)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2009年9月下旬的一天中午(具体日期我不记得了),我和一些朋友在高州市根子镇根子圩东风街陈某丁的大排档吃饭喝酒,听说外面路上旧“国达”酒店门口围了很多人,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我就跟着走出外面看。走到外面街上,我看到有十多个公安民警站在一辆货车周边(车牌号码我不记得了),几名民警将根子圩的陈某控制住了,根子圩的几十名群众就团团围住公安民警和货车正在争吵着说“警察打人,不能让警察离开。”,我去到几个身穿警服的民警身边(其中一个是女民警的),我对几名警察说“警察就应该来根子整治治安,但是警察打人就别想走出根子圩。”,民警对我们群众说是来执行任务的,叫无关的人员马上离开。但我和其他群众都不听民警劝说,继续不停辱骂民警并大声起哄“警察打人啦,别让他们走出根子圩。”,然后根子圩的陈某丙拿着一个烟筒冲过来,一边用烟筒不停地戳身穿警服的几名民警,一边大声叫骂“是谁打我孙子?”。接着陈某也挣脱了警察的控制,跑过来指着其中一名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说“阿公,就是他打我。”,还跳起来一拳打到那名工作人员的头部,不停地对其他民警拳打脚踢,陈某的母亲林某甲也冲过来边推打民警,边大喊“是谁打我儿子”。后来根子圩的很多群众就开始对现场的民警和工作人员进行殴打,用砖头、木棍将民警乘坐的货车砸烂。后来货车的驾驶室等部位被人用砖头、木棍砸烂了,货车的司机被人用砖头砸伤头部,根子圩的黄某某、陈某丙、陈某乙、陈某、林某甲等很多人都在现场辱骂民警、殴打民警,场面非常混乱,我也站在人群里跟着起哄,我的情绪非常激动,态度也很恶劣。民警被殴打后就往后撤退,我看到陈某、林某甲等五、六个人拿着砖头、凳子、木棍追打着一个身材较胖的民警往市场边走去,我也随手从地上拿起一根木棍跟在后面追过去,一直追到市场后面,我看见那名民警被陈某等人用砖头、木棍殴打倒在一间商铺门口,那些人殴打完后就散开了。我没有见到警察打人,当时我不知道民警为何要控制陈某,事后我才听说是公安民警前来根子圩原“国达”酒店查赌,但赌博人员逃走了,公安民警准备开车离开时,陈某等几个人站在货车前面不停阻拦民警的车辆离开,所以公安民警才下车控制陈某等人的。我是手里拿着一根长约60cm的木棍在市场边跟着其他人追打那名民警。当时那名民警被打倒在地上后,头部被打出血,陈某还拿砖头砸在那名民警身上。(六)鉴定文书、通知书、补充说明:证实经鉴定,邹某乙、邹某甲、罗某、钟某乙、黄某、王某、张某、沈某、陈某丙、冼某某等10人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叶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毁坏粤K×××××货车损失价值1325元。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及有关被害人。(七)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状况。(八)辨认笔录1、陈某丙的辨认笔录:证实陈某丙辨认出钟某甲持竹棍追打民警。2、叶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叶某辨认出钟某甲辱骂民警及煽动群众,用烟筒和石头追打民警。3、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黄某辨认出钟某甲拿烟筒击伤其左手。4、沈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沈某辨认出钟某甲用烟筒及石头追打民警。5、陈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陈某乙辨认出钟某甲用烟筒殴打黄某。6、钟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钟某乙辨认出钟某甲煽动群众闹事,用竹棍殴打陈某丙。7、张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辨认出钟某甲参与殴打民警及工作人员。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又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刑罚和被告人钟某甲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钟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明辉人民陪审员 邹 玮人民陪审员 邓雪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柏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