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梁立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刘店子支行,梁立渠,王兆华,张艳利,苗福芹,朱彩霞,孙运虎,崔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刘店子支行。被执行人梁立渠,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被执行人王兆华,女,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张艳利,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苗福芹,女,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耿家斜坊村。被执行人朱彩霞,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被执行人孙运虎,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崔建强,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临东信证执字第186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及其共有人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价值5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