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郭满雄与李锁林、燕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满雄,李锁林,燕白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郭满雄。被告李锁林。被告燕白勤。原告郭满雄诉被告李锁林、燕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满雄与被告李锁林、燕白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满雄诉称:2014年12月1日被告李锁林通过崔学亮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并约定每两个月被告支付原告一次利息,该借款由被告燕白勤担保。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追要未果,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负连带责任归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被告李锁林口头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借款后已支付了原告2万元利息。被告燕白勤口头辩称,被告李锁林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本人担保是事实,该借款应由被告李锁林归还原告。经审理审明:2014年12月1日,经崔学亮介绍被告李锁林向原告郭满雄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5%,并约定由被告每两个月支付原告一次利息,该借款由被告燕白勤提供保证担保。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二被告共分4次支付了原告利息2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追要借款本息未还。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将二被告诉讼在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和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被告李锁林、燕白勤出具的借款借据及保证担保书、还息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二被告均认可,本院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锁林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燕白勤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负连带责任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双方所约定的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故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锁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满雄借款十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被告燕白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燕白勤承担连带责任归还原告郭满雄借款本息后有权向债务人李锁林追偿。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锁林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金虎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原露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