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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83号原告于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离婚手续已在民政部门办理完毕为由自愿于2016年2月3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