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罗秋玲、惠顺平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罗秋玲;惠顺平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09行初25号起诉人罗秋玲,女,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起诉人惠顺平,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收到起诉人罗秋玲、惠顺平的行政起诉状,要求判令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租用公房凭证》户主翁开照变更为俩起诉人为承租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现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罗秋玲、惠顺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玥代理审判员 黄亦栋人民陪审员 李爱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建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