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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史晓琳、刘佳明与马凤勇、黄志威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晓琳,刘佳明,马凤勇,黄志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财保6号申请人:史晓琳,住通化县。申请人:刘佳明,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马凤勇,住通化县。被申请人:黄志威,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史晓琳、刘佳明与被申请人马凤勇、黄志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史晓琳、刘佳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凤勇驾驶黄志威所有的车号为吉E6T7**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车籍,价值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史晓琳、刘佳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凤勇驾驶黄志威所有的车号为吉E6T7**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车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景全审判员  赵 喆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广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