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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武隆县地方税务局、武隆县财政局与肖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隆县地方税务局,武隆县财政局,肖建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武隆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武隆县巷口镇建设东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5296-X。法定代表人邓坤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宇龙,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隆县财政局,住所地武隆县巷口镇建设东路117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9036-8。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宇龙,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建华,���,1979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小超,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隆县地方税务局、武隆县财政局与被告肖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隆县地方税务局、武隆县财政局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自愿撤回对被告肖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隆县地方税务局、武隆县财政局的撤诉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隆县地方税务局、武隆县财政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70元,减半收取为4735元,由���告武隆县地方税务局、武隆县财政局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陈明弟人民陪审员  钱晓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开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