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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林英勇与丽水市发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英勇,丽水市发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林英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礼,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发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花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海燕,负责人。原告林英勇与被告丽水市发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野松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英勇的委托代理人项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水市发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英勇诉称:2008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承租丽水市中央公馆—巴黎名品街商铺一层G06号(房产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证载地址莲都区城东路8号,建筑面积117.73㎡),租赁期限12年,自2009年10月1日起算,租金按季支付,每季度的首日支付本季度租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承租。被告自2014年4月起没有按约支付租金。2014年9月29日,原、被告进行协商,被告承诺:一、于2014年10月30日前归还店面;二、2014年4月至2014年10月30日的租金计123975.6元分两期支付,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61987.8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61987.8元,如有违约按月利率1%支付。此后,被告按约返还了店面并支付了第一期租金欠款,但第二期欠款61987.8元拖欠至今,被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6198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被告丽水市发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本院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房产证、租赁协议、还款计划书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对之前拖欠的房屋租金及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违约责任予以确认,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被告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还款计划书约定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丽水市发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丽水市发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林英勇租金6198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丽水市发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野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